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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673號令修正發布第15、29條條文;增訂第29-1、50-4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
  • 第 六 章 退休
  • 第 27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 第 28 條
    (刪除)
  • 第 29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 第 29-1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 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 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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