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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4年2月27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九章 工作規則
  •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 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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