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62年4月25日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1858號令修正公布第10、18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
  • 第 2 條
    勞工保險分為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 第 3 條
    被保險人之雇主或其所屬團體,應備僱用勞工或會員名冊,登記左列事項 :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僱用或入會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收入。 四、勞工或會員體格。 五、傷病種類、時間、地點及原因。
  • 第 4 條
    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第 5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