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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8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68年2月19日總統(68)台總(一)義字第085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9條(附一、二)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
    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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