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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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7年2月3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0319號令修正公布第4、6、8~17、19~21、27、28、31、32、41、43、44、51、58、59、61、64、72、76條條文;增訂第9-1、21-1、39-1條條文;並刪除第60、7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