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 2 條 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