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50號令修正公布第12、58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
    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項: 一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給付。 二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