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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3201號令修正公布第2、13、19~20-1、53~59、63~65、79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54-1、54-2、58-1、58-2、63-1~63-4、65-1~65-5、74-1、74-2條條文及第四章第八節節名;刪除第21、21-1、38、47、61條條文;除第54-1條第2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70039730號令發布除第54-1條已明定施行日期及第13條第3項、第4項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98年1月1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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