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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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5、44、72、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15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10132810號令發布第15條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