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87條(附表一、二、三)、49年2月24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六節 老年給付
  • 第 68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於退休時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十五 年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一個月老年退休費
  • 第 69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於退休時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超過十五 年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標準辦理外每超過一年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加發 二個月老年退休費但連前條規定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 第 70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身體健康並願繼續工作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給投保 工資加發一個月老年退休費以五年為限
  • 第 71 條
    被保險人如係坑內工作之勞工並在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者於年滿五十五歲 即可退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老年退休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