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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7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57年7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8條(附表一、二)
  •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六節 老年給付
  • 第 69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於退休時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每滿 一年,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一個月老年退休費。
  • 第 70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於退休時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超過 十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個月老年 退休費。但連同前條規定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 第 71 條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身體健康並願繼續工作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 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一個月老年退休費,以五年為限。
  • 第 72 條
    被保險人如係坑內工作之勞工,並在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者,於年滿五十 五歲即可退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老年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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