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七節 死亡給付
- 第 72 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
- 第 73 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 被保險人之父母或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二個月 二 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半月 三 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
- 第 74 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 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 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 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 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 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 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 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 第 75 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除按其平 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喪葬費三個月外遺有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 或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三十七個月
- 第 76 條受領前兩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祖父母 五 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