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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87條(附表一、二、三)、49年2月24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 第七章 罰則
  • 第 80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申報及陳述者 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依刑法治罪或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 第 81 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之規定不加入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得視情節輕 重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第 82 條
    僱主或團體違背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不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得視其 僱用人數或會員之多寡與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 83 條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催告到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保險費者處滯納金額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 第 84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到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由保險人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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