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7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57年7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8條(附表一、二)
  • 第七章 罰則
  • 第 81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申報及陳 述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外,依刑法治罪及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 第 82 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之規定,不加入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得視情 節輕重,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第 83 條
    雇主或團體違背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不辦保險手續或隱匿投保人 數,以多報少者,除自僱用之翌日起追繳其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外,並得 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追繳滯納金。如不繳納者,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罰鍰。 雇主或團體隱藏投保工資,以多報少者,除自保險生效之日起,追繳其應 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欠額外,並得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追繳滯納金;如不繳 納者,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第 84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到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由保 險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