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74 條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5 條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有半數以上自願加入本保險者,應由其學校依本條 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 第 76 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曾領得現金給付者,於轉任公務員參加公務 人員保險時,其原有勞保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應予分 別計算核發應得之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及老年給付計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 第 77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8 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