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第 74 條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5 條(刪除)
- 第 76 條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 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6-1 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 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 第 77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8 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9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26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279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30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3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