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1235號令修正公布第5、13、15條條文;並增訂第76-1條條文
  • 第七章 附則
  • 第 74 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5 條
    (刪除)
  • 第 76 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 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6-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 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 第 7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8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26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279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30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二冊之一19500-309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