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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50號令修正公布第12、58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74 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5 條
    (刪除)
  • 第 76 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 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 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6-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 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停止適用。      
  • 第 7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8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7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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