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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62年4月25日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1858號令修正公布第10、18條條文
  • 第八章 附則
  • 第 85 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三計算,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87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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