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險人 第 6 條 各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但省(市 )勞工人數在五萬人以下者其勞工保險業務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辦為 保險人 為監督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各省(市)政府指派代表並聘請專 家及勞資雙方推選代表各四分之一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 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各該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 7 條 勞工保險之行政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社會處(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