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生育給付
- 第 42 條被保險人於產前兩年內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十個月後分娩 或妊娠四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43 條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前條規定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依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流產者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費十五日 二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 分娩津貼十五日 三 被保險人分娩為活產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 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四十五日 四 雙生以上活產者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