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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 一、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 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重要業務,指左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局總經理、副總經理之派免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之聘請事 項。 二、勞工保險局自設醫療院、所事項。 三、勞工保險基金運用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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