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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13、17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 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 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 徵稅捐。
  • 第 3 條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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