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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三節 傷病給付
  •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請領傷病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診療者,得以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住院診療出院通知書代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X光照片及粉塵作業職 歷報告書。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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