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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20140451號令修正發布第30、36、61、62、67、69、99條條文;並增訂第49-1條條文;除第61、62、67條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6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 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 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 免再附送。
  • 第 5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 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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