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
  •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四節 醫療給付
  • 特約醫療院、所,應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依據醫療準則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 前項合約範本及醫療準則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保險人得視需要自設勞保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保 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醫療院、所隸屬保險人,其編制、人事、會計應與保險人分開。
  • 被保險人申請門診診療時,應提具門診就診單及國民身分證;如未提具者,保險人自設或 特約醫療院、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前項門診就診單,每次掛號以一張為限。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認為必須住院診療者,應提具住院申請書 、住院診療診斷書及國民身分證,辦理住院手續。
  •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 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 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 被保險人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所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 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並留置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依法 處理。
  • 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按月寄發各投保單位備用。其發給及使用須知,由保險 人訂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 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 義肢之給付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 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門診。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 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 通知醫療院、所,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前項醫療院、所於診斷確定為屬於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不給付之項目者,應於診斷確定之當 日通知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並自診斷確定後向被保險人收取住院診療費用。 但診斷確定為法定傳染病者,其確定前之診療費用應由保險人支付。
  •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處方、用藥或檢查。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 用藥。 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
  •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 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 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應於 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申請延長住院,並通知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如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予給付,其延長住院 診療費用,由該醫療院、所自行負責。
  • 投保單位填具之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兩 次而無故仍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
  •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傳染病之名稱如左: 一、霍亂。 二、桿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 三、傷寒、副傷寒。 四、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五、白喉。 六、猩紅熱。 七、鼠疫。 八、斑疹傷寒。 九、回歸熱。 十、狂犬病。 十一、黃熱病。 十二、其他經政府發布者。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對於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 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支付應出院而未出院期間之 住院診療費用。
  •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
  •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 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 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 住院診療之醫療院、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由其所屬投保單位請領其門診或住院診療 費用。 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依其門診或住院診療當月 起前三個月勞工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平均每人次門診或平地每天住院診療費用標準者, 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