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五節 殘廢給付
-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請領殘廢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殘廢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殘廢診斷書。 四、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前項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屬精神障害者,得由原應 診之專科醫院出具。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 保險人審核殘廢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 具殘廢診斷書之醫療院、所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治療終止,係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而言。
-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 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之得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前項診斷之證明書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應於三日內發給之 。
-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體障害系列部位同一者而言。
-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未規定之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充規定 之。
- 被保險人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 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