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五節 殘廢給付
-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請領殘廢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殘廢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殘廢診斷書。 四、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前項殘廢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 ,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保險人審核殘廢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 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或 診所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診療病歷。
-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條一項所稱治療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
-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 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前項診斷之證明書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於三日內發給之 。
-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體障害系列部位同一者。
-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未規定之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充規定 之。
- 被保險人身體殘廢不能從事工作,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其受 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或殘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