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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68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68)台內社字第245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9條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95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 第 96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六十條請領老年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本 (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 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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