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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一字第0043112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82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 第 83 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左列情 形之一: 一 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 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 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 老年給付申請書。 二 給付收據。 三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 明與原件相符。 四 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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