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77 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分割、轉讓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 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 第 78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 第 79 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 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 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 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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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99條條文;增訂第9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