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經費
- 第 95 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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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0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67條條文;刪除第33、35、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