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108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作業所需者外,其 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 10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