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經費
- 第 98 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 費用。
- 第 98-1 條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 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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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8014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99條條文;增訂第9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