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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0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29、30、34、38、48、69條條文;並增訂第26-1條條文
  • 第 五 章 經費
  • 第 98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 費用。
  •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 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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