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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二節 投保單位
  •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一款所稱各業以外之員工,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准許投保之其他各業 或人民團體之員工而言。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兩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 工會加保。
  • 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體格檢查 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薪資或收入。 四、傷病種類、時間、地點及原因。 五、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 前項表冊,各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 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 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而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 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而言。
  •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二份及加保申報表一份連同印鑑 卡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 本條例第六條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左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 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 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準用前條之規定。
  • 保險人應依投保申請書填製保險證一份,依加保申報表製作被保險人保險卡二份送交投保 單位,保險證應懸掛於明顯處所,被保險人保險卡一份由投保單位保管,一份轉交被保險 人簽收保存。 前項投保單位保管之保險證及保險卡,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
  •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 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 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 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 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 止。 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除姓名及投保薪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 位圖記、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疏誤者,保險人應以 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依前項規定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發 生效力;逾期不為補正者,不發生效力。 前二項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者 ,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 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期不明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有事實足認顯無清償可能,經通知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 償者,保險人得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通 知限期清償屆滿之日為準。
  • 投保單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 件送交保險人: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 三、投保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之變更。 投保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保險人,換發新保險證。
  • 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 位承受。
  • 投保單位所保管之被保險人保險卡,於其投保薪資調整或內容變更時,應自行填註。如原 卡填註滿格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增發空白保險卡,並自行加訂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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