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第 68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請領生育給付,以被保險人為請領人,其應備之書件 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但 流產或娠七個月以上死產者,則為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或領 有執照之醫師、助產士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