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二節 生育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但流產或死產者,則為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 之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之流產,指自然流產,其為人工流產者,應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