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二節 生育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產者,為醫院、診 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