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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0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67條條文;刪除第33、35、61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第 63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 生育給付申請書。 二 給付收據。 三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 產者,為醫院、診斷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所出具之死產證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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