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第 56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 產者,為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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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0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29、30、34、38、48、69條條文;並增訂第2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