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 第 73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第 74 條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第 75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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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0930051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3、22、23、41、57、63、91、92、116、1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7、276、294條條文;並增訂第19-1、21-1、21-2、29-1~29-6、128-1~128-7、155-1、177-1、184-1、28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