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 第 73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第 74 條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第 75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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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80146173號令修正發布第41、277、296、297條條文;增訂第297-1、297-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