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 第 73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第 74 條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第 75 條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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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118、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條條文;增訂第128-9條條文;除第128-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