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
- 第 79 條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 (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 外)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 全裝置。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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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0930051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3、22、23、41、57、63、91、92、116、117、119、122、175、177、179、184、186、188、197、225、233、239、240、243、247、249、250、255、260、261、263、264、267、276、294條條文;並增訂第19-1、21-1、21-2、29-1~29-6、128-1~128-7、155-1、177-1、184-1、28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