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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
  • 第 79 條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 (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 外)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 全裝置。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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