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
- 第 79 條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 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 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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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118、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條條文;增訂第128-9條條文;除第128-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