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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 第 84 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 第 85 條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 第 86 條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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