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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 第 84 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 第 85 條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 第 86 條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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