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 129 條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 第 130 條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