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 129 條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 第 130 條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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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