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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二 節 軌道
  • 第 131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每公尺重量,應依下列規定:
    車 輛 重 量 鋼軌每公尺重量 備 註
    未滿五公噸 九公斤以上 以兩軸車輛為準
    五至未滿十公噸 十二公以上
    十至未滿十五公噸 十五公斤以上
    十五公噸以上 二十二公斤以上
  • 第 132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 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 上。 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 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 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 第 133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 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 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 第 134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依下列規定: 一、曲率半徑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保持適度之軌道超高及加寬。 三、裝置適當之護軌。
  • 第 135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岔道部分,應設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轉轍器及轍鎖;軌 道之終端應設置充分效能之擋車裝置。
  • 第 136 條
    雇主對於車輛於軌道上有滑走之虞時,應設置防止滑走之裝置。
  • 第 137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 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 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 第 138 條
    雇主對於手推車輛之軌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軌道之曲率半徑應在五公尺以上。 二、傾斜應在十五分之一以下。 三、鋼軌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 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 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等固定。
  • 第 139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樑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樑,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 第 140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樑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樑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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